深圳市宝安湖北商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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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宝安湖北商会 会费缴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5-05-19
根据《深圳湖北商会章程》的规定,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,经深圳宝安湖北商会筹备委员会审议通过,现将《深圳宝安湖北商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》公布如下,望认真执行。
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;会费缴纳在按照职务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,对会员的收费标准予以区别,会费应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
一、会员会费缴纳标准
(一)会费标准
1、会 长: 60000 元/届;
2、监事长: 40000 元/届;
3、常务副会长:40000 元/届;
4、副会长:30000 元/届;
5、秘书长:30000 元/届;
6、理 事: 15000 元/届。
7、会员:5000 元/届。
8、名誉会长任意捐助。
9、顾问及监事任意捐助。
(二)后续入会会员的会费标准根据物价标准,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酌情增减。
二、会费缴纳的时间
1、本商会会费采取每届(4-5年)一次性缴费制,做到以会养会的方式,争取在每届的商会运作中,以商会平台创造利润,从而达到不再收取会员会费的目的。
2、会员缴费时间。
(1)新入会的会员,在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的同时一个星期内缴纳入会的会费;
(2)新增补的理事以上会员,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后的一个月内,按新任级别标准补交入会的会费。
三、会费缴纳的分工
会员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,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。秘书处集中管理,商会财务统一核销。
四、会费缴纳的银行帐户
开户行: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石岩支行
户 名:深圳市湖北商会
帐 号:4000 0271 1920 1173 190
(说明:此账户是由深圳市湖北商会专门为我宝安分会开立的专用账户,户名虽然是“深圳市湖北商会”,但实际是由我商会自行操作控制的账户!)
五、会费缴纳要求
1、新入会的会员,在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后一星期内缴纳会费;新增补的理事以上会员,按新任级别标准补交入会的会费。
2、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主动、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,入会1个月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商会将取消其会籍。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,按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。
六、会费的使用
1、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,严禁挪作它用。
2、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:
(1)商会办公场所房租、水电及物管费;
(2)商会工作人员薪酬;
(3)商会办公设备设施、用品用具等;
(4)日常办公费;
(5) 其它。
3、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:
(1)为会员服务(印制会员证、牌、匾、通讯录、义务咨询、法律援助等);
(2)编印会刊,建立和维护网站;
(3)与兄弟商会的交流往来;
(4)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;
(5)政府部门规定或倡导支出的各种费用;
(6)商会组织的商务或联谊活动。
(7)其它。
七、会费的管理
1、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,商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和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2、商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统一收据。
3、商会会费由商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,并纳入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。会费可以现金缴纳,也可通过银行或邮局汇寄至商会财务专用账户。
4、商会每年向理事会、监事会、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每月向商会理事会提供财务报表,接受理事会、监事会、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四、其他
1、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,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,并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2、本办法经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。
3、本办法由深圳市湖北商会宝安分会负责解释。